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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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