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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為童工 | 僱傭童工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勞動保障 閱讀(2.24W)

幾歲為童工,僱傭童工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為了能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國明令禁止用人單位僱傭童工,並鼓勵大家積極舉報這類違法僱用行為。但是童工在法律規定上與我們日常中認定的未成年人用工即童工有所差異,其年齡規定相對來說更為嚴苛。那麼幾歲為童工呢?僱傭童工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童工

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二、僱傭童工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 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9條規定:“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2、民事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第10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3、刑事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1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上所述,對於幾歲為童工的回答是未滿16週歲者若從事工作就歸屬於童工行列,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童工。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有僱傭童工的情形存在的話,僱傭者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