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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爭議 閱讀(2.06W)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我國是禁止企業、公司招用童工的。那要是某些單位非法招用了童工,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非法招用童工承擔什麼責任

一、非法招用童工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法》是規定各種勞動行業使用勞動力的基本法律。《勞動法》第94條規定:“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行政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民事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還涵蓋了周詳的民事責任,切實保障童工的合法權益。《禁止使用童工規》第10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三)刑事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1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拐騙十四周歲以下童工勞動的,可以構成拐騙兒童罪。《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迫童工勞動的,構成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僱用童工的行為是絕對禁止的,而不因為童工自願或者監護人同意就可以免除此種行為的法律責任。這種絕對禁止,體現了法律對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強制保護。

小編從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三方面為大家介紹了非法招用童工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花朵,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權益是全面保障的。要是有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您可以馬上進行舉報,同時也好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