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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童工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保障 閱讀(2.94W)

違法使用童工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我國,法律明文禁令不準使用童工,一旦被發現使用童工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處於某種目的有意隱瞞自己的年齡,讓用人單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童工。那麼,一旦被發現,用人單位就非常關注違法使用童工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這個問題。下面,本站小編願為您解答。

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三、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五、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家庭的希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責任。用人單位在用人的時候一定要把控好年齡關,不可不檢視身份證而片面聽信求職者一面之詞。這關係到用人單位的自身利益,畢竟一旦違法使用童工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不核實年齡就用人的做法既是對未成年人的不負責,更是對自己單位的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