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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侵權責任承擔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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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侵權責任承擔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嗎?

職工侵權責任承擔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嗎?

職工侵權責任承擔不一定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員工職務行為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探尋侵權型職務行為的歸責依據,其要義在於確定侵權型職務行為的責任主體和歸責原則。對此,本文認為需要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

1、侵權行為

對第三人而言,就侵權行為本身來說(暫時拋開該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應該適用《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何種歸責原則來救濟受到損害的第三人。

2、外部責任

從侵權型職務行為的外部責任來看,即對第三人而言,責任承擔的主體是誰,侵權型職務行為制度應當從兩個方面來解釋:第一,對於負職人為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授職人直接承擔責任的依據在於法人具有侵權行為能力,同理,合夥、獨資企業等其他組織代表人的職務行為也應視為組織自身的行為,由授職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對於負職人為除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職務行為,應依僱主責任制度來確定由誰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在上述情況下,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3、內部責任

從侵權型職務行為的內部責任來看,授職人與負職人之間的內部責任承擔的依據,侵權型職務行為制度亦應當從兩個方面來解釋:

(1)當負職人為代表人時,由於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被視為法人的行為,代表人的人格為法人所吸收,一般授職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2)當負職人為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時,負職人具有獨立人格,負職人與授職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應依據僱主責任來確定。在上述情況下,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時,從其規定或約定。

侵權糾紛在發生之後,受害者首先需要判斷一下侵權者的身份,若對方是某公司的職員,且對方是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那麼該職員可以向侵權者,或者是向單位提出獲得賠償金的請求。一般來說,此類賠償金的數額,與實際的損失數額是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