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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過期單位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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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過期單位責任是什麼?

很多人都不清楚工傷人定是有時限,如果公司沒有及時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很有可能就錯過工傷認定的期限了。那麼工傷認定過期單位責任是什麼?很多用人單位都會認為工傷認定過期了與他們是沒有關係的,更談不上賠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做的相關介紹。

一、工傷申報期限

關於工傷申報期限,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中有相關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工傷申報期限是一年。

二、工傷認定過期單位還需承擔責任

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從上文中大家知道申請工傷認定也是有時限性的,在工作中受傷之日起一年內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過了這個期限相關部門是不予認定的。由於公司未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