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糾紛>

職工工傷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糾紛 閱讀(3.06W)

一、職工工傷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工傷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於用人單位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且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傷殘等級的賠償標準給予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用人單位支付賠償的情況

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被確認後,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賠償。

②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破產解散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

③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中原屬與發包、出租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

工傷賠償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賠償,特別是對於工傷傷殘待遇的認定上,是需要根據相關專案來進行結算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基於賠償情況來進行合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