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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體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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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體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是否相同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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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只工商註冊,沒有稅務登記,需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上述用人單位就是用工主體。用工主體責任主要指: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之義務,包括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2.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裡指的是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