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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工傷保險覆蓋範圍的單位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嗎?

工傷認定 閱讀(4.87K)

一、不屬於工傷保險覆蓋範圍的單位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嗎?

不屬於工傷保險覆蓋範圍的單位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嗎?

不屬於工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員工一定的醫療期,而且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條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工傷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屬於工傷的就代表著與單位沒有任何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在休假的話,那知也會按病假來進行處理,對於在病假的期間只要沒有超過醫療期那麼用人單位同樣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