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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工傷認定過期的話 | 此時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工傷認定 閱讀(1.78W)

現實中工傷認定過期的話,此時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受傷勞動者本人,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都是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間,如果超過了規定的認定時間,那認定部門就不會再受理申請了。不過,現實中工傷認定過期的話,此時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因工外出期間的傷害怎麼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並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於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於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著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

二、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工傷認定過期誰擔責

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相應的主體此時再提起認定申請的,往往也是不會得到受理。但並不是說這個時候事故就不處理了。要是因為單位的原因導致工傷認定過期的話,此時單位也是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