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信託合同的業務辦理流程是什麼?
(一)確定公益信託資金來源及設立信託的公益性目的。
(二)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兩種形式。
(三)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公益信託合同》,確定具體的信託資金金額、信託期限等條款,並在受託人處開立公益信託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託人。
(四)受託人對公益信託資金採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監督下,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託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五)受託人運作公益信託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後,其餘資金劃入公益信託專戶。
(六)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富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七)公益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八)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物的清算報告。
(九)信託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託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式確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二、公益信託的特點
第一、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第三、公益信託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第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慈善信託的合同檔案需要載明的事項包括:
(1)慈善信託名稱;
(2)慈善信託目的;
(3)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如設定監察人,應載明監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受益人範圍及選定的程式和方法;
(5)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狀況和管理方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
(7)資訊披露的內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託報酬收取標準和方法。除此之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公益信託業務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及時的瞭解信託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消費者而言極具價值,可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經濟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