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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信託公司條件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2.51W)

一、設立信託公司條件是什麼?

設立信託公司條件是什麼

1.有符合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具備中國銀監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等。

二、信託業務是怎麼分類?

信託業務類包括: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委託業務類包括: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代理業務類包括:代理髮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租賃業務類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諮詢業務類包括: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諮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諮詢等。

三、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是什麼?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現在人們的經濟水平有所提高,除了自己的生活開銷外,就會把手裡的餘錢做投資,通過理財投資的方式是自己的財產升值,其中由於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所以人們會選擇投資信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