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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信託發行條件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7.67K)

一、設立公司信託發行條件是什麼?

設立公司信託發行條件是什麼?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4、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5、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6、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7、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8、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9、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10、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11、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信託公司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信託業務範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准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三、信託分類

信託業務類包括: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委託業務類包括: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代理業務類包括:代理髮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租賃業務類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諮詢業務類包括: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諮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諮詢等。

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成立需要滿足《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現代社會,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是很常見的,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但是信託公司的成立不同於一般的公司,需要滿足更多的法定的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