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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的設立費的問題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1.77W)

保險金信託,又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種以未來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一般為投保人)在投保時,亦和信託公司簽訂保險信託合同,當發生保險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於受益人(一般為信託公司),再由該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時將信託資產及運作收益交付信託受益人的面向中高階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類家族信託產品。

保險金信託的設立費的問題是什麼?

保險金信託的核心是保險金,保險金支付的關鍵在於保單的有效存續直至保險理賠。因此,對於投保人(同時也是設立保險金信託的委託人)而言,保單的穩定性至關重要。為確保保單的穩定性、存續性,投保人在確定被保險人時要非常慎重。因為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指定、變更時擁有巨大的權利,投保人在指定、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法》立法在設定該條款時,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這在客觀上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

根據上述條款,以人身保險單設立的保險金信託,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如夫妻),則存在因被保險人不配合導致投保人無法變更受益人(保險金信託的受託人)的情況,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金合同,被保險人實際上擁有了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因此,投保人在投保、設立保險金信託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上述風險,慎重確定被保險人。

保險金信託的初始載體仍然是保單,保單的效力直接影響保險金信託本身的存續與否。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首先應當確保該保單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保單。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單,是保險金信託存在的必要條件。考慮到保險金信託的長期性,不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信託公司,如果不注重稽核保單效力,今後萬一發生糾紛,各方的損失都將是非常巨大的。

設立保險金信託的目的在於以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來設立一份家族信託,如前論述,保險金信託目的的實現要依賴於保單的合法有效存續至保險金的給付之時。考慮到保險金信託的期限一般較長,理論上存在投保人先於被保險人去世的可能性。而一旦發生此種情形,若投保人生前未作任何規劃,則其所投保的該保單(以現金價值為準)將會作為其所留下的遺產,被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該結果的發生,往往又悖離了其設立保險金信託之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新出現的保險金信託產品可以把受益人設定為未來出生(但尚未出生)的人,從而實現財富的代際傳承。這一點,是保險無法做到的。另外,當保險金成為信託產品後,信託本身的資產、債務隔離功能,此時在規避信託受益人債務方面又發揮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