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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設立方式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2.76W)

一、信託設立方式是什麼?

我國信託設立方式是什麼?

(1)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

(2)通過信託遺囑設立信託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情形較為複雜,實踐中應當注意有關裁判規則的運用。

一是信託終止制度最為直接的途徑就是委託人行使信託解任權,而且在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繼承人均可以解除信託。

二是委託人有權變更或否定受益權。

三是當信託財產已經被信託公司與第三方構建起有效的信託投資法律關係的情形,該經營性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四是有關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信託終止。

五是信託終止後,信託受益權仍然具有獨立的流轉效力。

六是信託終止後,法院依據信託法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應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七是應當注重對信託公司合法後續利益的保障問題。

八是信託終止後信託公司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一)變更名稱;(二)變更註冊資本金;(三)變更公司所在地;(四)改變組織形式;(五)調整業務範圍;(六)更換高階管理人員;(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併或者分立;(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二、信託公司解散規定內容是什麼?

信託投資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信託投資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不撤銷將嚴重損害社會公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成立信託的話,必然是需要通過一定的形式,通常狀況之下都是需要簽訂信託合同的,這實際上就是成立信託當中的一種具體的方式,但是也有一些是通過信託遺囑的方式來對於財產順利信託的,這都是屬於合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