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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監護人可以委託設立嗎

子女撫養 閱讀(3.28W)

一、未成年的監護人可以委託設立嗎?

未成年的監護人可以委託設立嗎

未成年的監護人可以委託設立,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四種: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二、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設立方式一共有4種,正常情況下是法定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須要承擔起監護義務。除了法定監護外,還包括指定監護,委託監護和遺囑監護,如果以委託形式設立監護人,被委託人應該依據委託合同的約定承擔對孩子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