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證券糾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託基金是什麼意思?

證券糾紛 閱讀(1.65W)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託基金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託基金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託基金是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他人來進行一個管理,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範,且信託公司本身註冊資本雄厚決定的。當然,信託近年來也有個別延期和“踩雷”事件,也需要具體專案具體分析。就出現資金虧損的概率而言,信託產品的概率是遠遠低於私募基金的。

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範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範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範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範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臺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專案。

二、信託投資的優勢有哪些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

在法律上,信託財產被置於受託人名下。受託人根據法律和受託檔案,享有信託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和受益人不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但是信託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信託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託),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託),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銀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信託財產法律上獨立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信託具有保密的功能。人們的合法財產一旦經過法定的信託形式,便不受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債務關係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務人權利。即使信託公司出現破產,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託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人員,他們在進行一定的投資理財的時候,都會根據不同的風險的大小的程度來進行一個選擇,比如說有一些人員他們就會選信託基金的方式,這樣的一種基金方式,它是在法律當中具有獨立的地位的,並且安全性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