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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立遺囑見證人找誰?

遺產繼承 閱讀(3.35W)

法律規定立遺囑見證人找誰?

一、法律規定立遺囑見證人找誰?

所謂遺囑見證人一般就是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為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同意。同時,遺囑是在遺囑人死後才能生效。因此,遺囑必須有證據足以證明是遺囑人本人所為,是遺囑人的真意。代書遺囑系由他人代寫,當然應有他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雖系出於遺囑人本人所述,但易於作弊,比如,錄音遺囑可以被人洗掉一部分,也可以被人模仿遺囑人的聲音偽錄遺矚等,所以口頭和錄音遺囑也應有人在場見證。這幾種遺囑不僅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還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繼承法之所以如此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確係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防止被人偽造或篡改。

二、遺囑見證人條件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三、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

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是由見證人中的一名來擔任的。

四、遺囑見證人要幾個才合適

1、最好你奶奶親自書寫遺囑內容,並附上親筆簽名,日期,遺囑要明確表達死後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要有模糊的表示。

2、如果自己書寫有困難,可以找人代寫,但是簽名要親筆。非自書的遺囑最好有2人以上的見證,見證人不能和遺囑的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最好不要是親戚,可以委託你奶奶的朋友,或者居委會主任,村長,村幹部等等。 3、涉及房產分配的遺囑最好去公證,這樣法律效力最高,也最有效。雖然要花點錢,但是省的以後麻煩。因為今後房產繼承過戶還是需要公證這個環節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對於立遺囑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立遺囑如果是代書遺囑的話,那麼就需要找到相關的見證人來進行見證,但這個見證人不能是與遺囑有相關的人員,所以,在找見證人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