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法律規定母親的監護人是誰?

子女撫養 閱讀(1.74W)

法律規定母親的監護人是誰?

一、法律規定母親的監護人是誰?

配偶、子女或者是自己的直系親屬;為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設定了監護人制度。監護人主要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老年人屬於特殊保護群體,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二、監護人的分類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對於一個被監的護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監護人一般針對的是未成年人,如果老年人沒有什麼民事能力的話,也是可以設定監護人的存在,但具體是由誰來擔當那麼就必須要協商清楚,如協商不下來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