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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受委託監護人是填誰?

子女撫養 閱讀(2.58W)

法律規定受委託監護人是填誰?

法律規定受委託監護人是填誰?

受委託監護人是填誰應該先要知道是否是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

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監護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有以下六種特殊情形在法律適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致害行為視為教唆人、幫助人實施的侵害行為,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共同侵權的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分擔責任的時候,應當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後一種情形,離婚的雙方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應按公平原則在內部分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必要的經濟開支和負擔、造成損害的程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過錯等因素確立合理的分擔數額。

4、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一情形下,監護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此處的“撫養人”應是在行為人年滿18週歲時,仍為其提供經常性經濟來源的人。

6、兩個以上的被監護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他們的監護人在對受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後,在內部應當由監護人依過錯程度和被監護人在共同侵權中發揮的作用大小來分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作為監護人是可以委託他人來進行監護自己的孩子,但是在委託他人監護的時候,其原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是沒有改變的,但是被委託的一方就必須要在監護的這一期間好好的履行自己的責任,如果發生事情,那麼被很委託的一方就會有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