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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案由誰立案?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8.66K)

現在信用卡詐騙犯罪很普遍。按法律規定如果數額在5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個人或是銀行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進行法律處罰。惡意透支是指金額在一萬元以上,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期限和消費額度不還錢,經發卡行催促後仍然不還款的。下面來詳細瞭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案由誰立案?

一、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案由誰立案

按法律規定如果數額在5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個人或是銀行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進行法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的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惡意透支。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以上總結了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處罰標準。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沒有償還能力還故意大量透支消費不還款,透支後故意改變聯絡方式躲避銀行追討。如果數額在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屬於刑法上的數額巨大,一百萬元以上的是數額特別巨大。屬於刑事犯罪了。請及時聯絡律師諮詢其它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