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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法律法規規定的量刑幅度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3W)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法律法規規定的量刑幅度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1、“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2、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資訊、資料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個人資訊型別的認定主要包括:身份資訊、財產資訊、行聯資訊、通訊資訊、交易資訊、教育資訊,等等。

以上已經分享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法律規定,在進行認定是否犯罪或者如何量刑的時候,需要依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法律條款來進行認定。而且,法律中對於每一種洩漏的方式的量刑的標準都做出了說明。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例可以作為法院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作判決的一個參考依據。但僅僅是參考,具體判決結果還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