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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訊自由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1.客體要件。

侵犯通訊自由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的權利。通訊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訊的自由,通訊祕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祕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訊祕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祕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訊祕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祕可保。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譭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燬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訊祕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訊祕密。侵犯通訊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訊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並不閱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於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訊祕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洩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訊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訊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洩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祕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侵犯通訊自由罪的具體構成要件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如侵犯通訊自由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