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信託糾紛>

信託成立的前提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2.41W)

1、信託行為

信託成立的前提是什麼?

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信託約定(信託關係檔案)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係的成立必須有相應的信託關係檔案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2、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的創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2)受託人。受託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託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和法律的規定管理和處分信託事務。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

3、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1)信託財產的定義和範圍。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財產。通常我們也將前者稱為信託財產,而將後者稱為信託收益,信託財產和信託收益是廣義的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特性。信託財產特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①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託財產的安全較有保證。

②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進而較好地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

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不享有信託利益。

(3)信託財產的管理。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財產必須與受託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只有分別管理,才能保障各個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託財產是貨幣,可以放在一起管理、運用,但必須分別計算。

現代社會,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是很常見的,我國的新興的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但是信託公司的成立不同於一般的公司,需要滿足更多的法定的條件的,此時我們在設立信託的時候,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