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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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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下列幾個條件:

信託行為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信託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方式上和內容上是自由的,沒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甚至是預設的形式。在表示內容上,如成立動產信託,債權信託,或財產的保管,或債券的發行,或其他信託事項均可。

2、特定的適法的目的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應該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財產的增殖為目的、以財產的儲存不致受損失為目的,以財產的處分為目的等。沒有一定的目的,信託行為的產生就失去依據、不會發生或存在。同時,由這種行為形成的目的是必須適法的,有可能達到的。如果這種行為要達到的目的是違法的,或根本無法達到的,不能確認其信託行為的成立。

3、以財產為中心財產是信託的第一要素。信託當事人的一方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達到某種目的、就得把信託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的產權移轉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財產,所以沒有以財產為中心,信託行為不會產生。

4、以信任為基礎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這種制度的確立必須以人們之間的互相信任為基礎。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不信任,受託人不能忠貞無私地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財產的職責,則信託行為難以發生、即使已經發生這種行為、但是互不信任、或帶有欺騙性,仍然不能確認其為法律上的信託行為。

所以要想一個信託行為有效,那麼信託行為的當事人,他的表示是非常明確的,它必須要確認這個信託行為可以成立,而且在方式和內容上都是自由的。並且這個信託的第一要素一定是財產信託當事人他必須要為自己的一方或者是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來提出表示來達到某一些合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