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信託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設立信託不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須合法,這是信託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
二是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信託設立時,委託人不僅要以確定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該財產應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這是信託能否設立的基本條件之一。
三是信託檔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資料電文又具體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四是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信託登記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託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佈。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設立信託,其書面檔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信託設立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