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解答>信託糾紛律師解答>

信託成立的條件包括什麼?

一、信託成立的條件包括什麼?

信託成立的條件包括什麼?

設立信託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設立信託不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須合法,這是信託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

二是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信託設立時,委託人不僅要以確定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該財產應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這是信託能否設立的基本條件之一。

三是信託檔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資料電文又具體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四是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信託登記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託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佈。

二、信託公司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4、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5、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6、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7、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8、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9、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10、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11、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信託業務類包括: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委託業務類包括: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代理業務類包括:代理髮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租賃業務類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諮詢業務類包括: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諮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諮詢等。

隨著我國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財產管理的需求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信託的設定是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的。現代社會,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是很常見的,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但是信託公司的成立不同於一般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