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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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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申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信託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

這是基於中國國情、人文觀念、社會信用水平的特殊考慮。信託法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享有廣泛的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知情權。

如有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發生,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還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辦法。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還享有訴權和賠償請求權,甚至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或請求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權利:

(一)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委託人申請信託是屬於當事人的權利,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不僅要自身符合條件,對於所信託的財產以及還有信託的內容要屬實,這樣才能讓受託人接受自己的信託,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