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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的本質特點有哪些?

信託糾紛 閱讀(1.85W)

1、信託行為是一種角色行為

信託行為的本質特點有哪些?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關的被期待的一套行為模式,是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絡在一起的。行為者按照法律為本角色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活動,就是角色行為。判定一種法律行為是否屬於角色行為,主要是根據行為本身是否出自或應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託制度之下,不論是委託人,受託人,還是受益人,其在信託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動範圍均受《信託法》的嚴格規制,其行為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託行為是一種抽象行為

行為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不在行為本身,而在於行為的效力範圍。依此界定,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物件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具體行為是針對特定物件而做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由於在信託行為成立生效後,其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後果是,產生了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由此可知,信託行為具有抽象性。

從我國《信託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託行為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要產生信託行為可以通過信託合同或者是立有遺囑以及有法進行裁定的命令來進行產生信託行為。一般來說都是通過信託合同來進行產生信託行為的。雙方如果簽署了信託合同,那麼雙方都要按照合同來進行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