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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變更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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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變更的條件包括什麼?

信託變更的條件包括什麼?

對信託變更的要求,三方當事人均可提出,但變更的進行則必須經委託人同意和受託人接受。對遺囑信託(也叫生後信託),由於無法取得委託人對變更的同意,故不能變更。

受託人不接受變更,委託人只能繼續執行原合同或提前終止合同。但是當受託人遇到緊迫事件為了維護受益人的利益而自主變更信託授權,委託人和受益人應予以接受。比如受託人保管一項信託財產,突遇自然災害,只有將其處分才能避免損失,但又來不急取得處分授權,而自主處分信託財產。有的信託契約事前規定了變更信託授權的情況,在執行信託過程中,若規定情況出現,信託授權便自動變更。在公益信託中,在必要情況下經信託監督管理機關核准,受託人可根據近似原則改變原信託目的。

二、信託變更的法律後果

1、信託終止時的財產歸屬。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應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如果信託檔案沒有規定歸屬人,則應按順序確定歸屬:第一順序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第二順序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2、信託的繼續存在。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之前,信視為繼續存在。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受託人須繼續處理有關信託事物。

3、信託終止的清算。信託終止,受託人應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並製作清算報告。受益或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三、信託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即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2、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即委託人對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解任受託人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信託變更的條件是:變更的進行則必須經委託人同意和受託人接受。

在實際的生活中,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的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信託變更的事項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