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信託糾紛>

現在信託行為定義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4.66K)

一、現在信託行為定義是什麼?

現在信託行為定義是什麼?

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信託行為分為主體和客體,信託行為的主體是指信託行為發生時設計的關係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信託行為的客體是指信託投資行為所涉及的信託財產

大陸法國家信託法所創制的概念,相當於英美信託法中”明示信託的設立”。指財產所有人就其財產規定一定的信託意圖並將其交付受託人管理,以設立信託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信託行為概念源自,其後建立信託法的大陸法國家亦均將信託行為概念納入法律行為範疇。

二、信託關係的本質

信託關係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係,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是信託關係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範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泛指所有類似於信託關係,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職責因而要求更高的行為標準的那些法律關係。而在這種信託關係下受託人對受益人的義務被稱為特殊的或非傳統的信託義務。

信託關係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係,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係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綜上所述,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信託行為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相應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