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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概念的內容有哪些?

信託糾紛 閱讀(2.02W)

一、信託行為概念的內容有哪些?

信託行為概念的內容有哪些?

信託行為指財產所有人就其財產規定一定的信託意圖並將其交付受託人管理,以設立信託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

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從我國《信託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託行為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二、受益人權利有哪些?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係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檔案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信託行為是由委託人來進行創立的,一般是以設立信託的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委託人再要求受託人管理自己的財產時就需要按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其目的性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受益人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