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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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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條件是什麼?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1)租賃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

租賃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租賃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租賃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

租房的合同如果不成立自然就不存在違約金。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雙方就某一個事情達成了一致的約定,簽訂了相應的合同,並且這個合同是在法律的規定之內,而且是有效的合同,該住房合同都沒有成立,自然也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不存在違約金。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1、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違約金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2、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對於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分析,先是會追究認定合同簽訂時出現該差錯的主要負責人,然後根據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損失,以相關法律條例作為基本參考,然後根據合同的有關內容向過失方追究賠償。並且根據合同法的有關條例,如果情節嚴重,那麼是會被處以重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