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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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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在租房的過程必然要簽訂書面的租房合同,這是對當事人利益的檔案,但也要該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然的話約定的再好也是沒有用的。至於房屋租賃合同在哪些條件下有效,本站小編已經收集好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是:

1 、《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但是,根據《民法典》第六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

2、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住宅不超過八年,其他用房不超過十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3、出租人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後將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不因此而無效;出租人與承租人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而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無效。

二、出租房屋由誰進行維修

對出租房屋的修繕,因房屋的租用用途不同而不同。根據《民法典》的第七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 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 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 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 賃合同中約定。”

凡由於自然損壞而使出租住宅用房需要修繕的,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此外出租人還須依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修繕責任。如果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據《城市房屋稠貨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積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若房屋發生損壞.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對修繕責任分擔的約定,分別情況,各自承擔相應的修繕責任。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修繕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裝置,應當及時、認真地檢查、修繕,保障住房安全。房屋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修繕的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出租人分期償還。”依據該規定,承租人應協助出租人檢查、修繕所承租的房屋。如果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可與承租人進行協商,由承租人墊款修繕。出於房屋修繕是出租人而非承租人的責任,因此承租人修繕的墊款可如抵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當事人在約定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時,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約定,這樣才能保證做出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當然,要是最後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肯定會對當事人造成一定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