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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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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現在不少人到大城市打工,都要租房解決住宿問題,雙方談好條件後,應該簽署一份租房合同。這份合同是比較重要的東西,要具備法律效力才行。那麼,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合同生效一般要從構成要件出發,主體客體都符合才行,下面我們就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4、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效力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後,具有下列對抗第三人效力:

1、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該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屆滿出租人需將該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3、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4、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該抵押物被依法處分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綜上所述,合同法是規範合同簽訂、解除、合同糾紛解決及法律責任方面的具體法規。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要看簽署主體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雙方是否出於自願等。這些都沒有問題的話,經過雙方簽字,合同即時生效,這樣以後發生糾紛,也有解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