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商鋪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1.96W)

一、商鋪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鋪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1)租賃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

租賃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租賃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租賃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二、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合同不成立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更不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法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一方在合同訂立中或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後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中,假使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則當事人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洩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情況主要包括合同內容不合法以及合同簽訂方不合法這兩種情況。合同屬於兩方的簽訂行為,需要雙方都對合同內容進行認可,一方不認可則合同不成立。除此之外合同的簽訂內容還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需要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