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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後需要重新訂立嗎?

房屋買賣 閱讀(3.25W)

房屋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後需要重新訂立嗎?

一、房屋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後需要重新訂立嗎?

不需要重新訂立的,《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瑕疵是什麼?

1、是否僅僅適用於買賣。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夥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

2、是否適用於“動產”。

如果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的動產也適用第 229條,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有悖於現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條中租賃物一詞,應限定於不動產,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習慣是這樣做,但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

3、買賣不破租賃與抵押權競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優於租賃權,租賃關係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4、財產保全與租賃競合。

財產保全與租賃競合,指在同一標的上同時存在財產保全和租賃,二者在效力上發生衝突的情形。若租賃先於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後,原租賃契約當然地適用於債權人,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為承租人在承租時並不能預見到將來租賃物會被查封。

若租賃後於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後,原租賃契約並不適用於債權人,除非債權人同意。因為查封的目的是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如果不動產在進行出售時,被不動產的承租人購買的,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後,不動產之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就需要歸於無效,此時承租人無需再向出租人繳納租金,只需要將不動產的買賣價款交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