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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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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是什麼?

由於房價高居不下,很多人選擇租房子,在房屋租賃的過程中,一般都會簽訂房屋租賃的合同來保證雙方的利益。房屋租賃合同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但是總有合同解除的那一天,本站小編在下文為你整理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文。

首先是在友好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站在三個不同的角色位置,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的解除權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權

1、《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三)雙方均有的解除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也就是說,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綜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對於不同處在角色的人來說是不一樣的,通過上文的閱讀,相信你更加了解我們租房者和出租房者的權利與義務了,要注意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看清楚有沒有規定租賃期限以及租賃物的相關說明等,這樣就維護了兩者之間的共同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