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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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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包括租賃合同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由雙方自願簽訂、合同內容合法等。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

二、租賃合同違約要涉及哪些賠償責任?

1、房屋裝修損失

(1)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就由承租人進行拆除,拆除有毀損情況的,承租人要恢復原狀。

已經形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由承租人負擔損失賠償。

2、擴建房屋損失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並且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已經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擴建,由承租人負擔損失賠償。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人都在城市中租房,會和房東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生效要具備幾個條件,包括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租賃合同內容完整,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租賃合同上有雙方簽字等。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後,一方無故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