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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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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條件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條件是什麼?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租房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法典中的違約責任的通用條款是以下幾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都屬於違約責任通用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大多數人在合同中都約定清楚了提前解約的條件,但是,有的時候租房合同中沒有類似條款的情況下,發生了以上這些特殊情形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租賃合同中還約定了一些其他法律上沒有規定的條件,只要雙方都能接受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