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3.03W)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房租超過約定期限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了房屋或者其它輔助裝置並且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為不可預見的一些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己居住的,或者出租的房屋發生了重大的損壞,有傾倒危險急需進行改建,並經有關房管部門確認的。

二、租房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三、租房合同的違約金多少合適?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租客和房東在租賃關係當中所具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相對的,租客要求房東尊重自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自己,也是有義務遵守租房合同當中的一些條款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出租人不能因自身的利益無緣無故的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那樣的話是違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