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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怎麼辦?

房屋租賃 閱讀(2.01W)

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怎麼辦?

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怎麼辦

租賃期屆滿,返還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義務,不辭而別不視為承租人有交付租賃物的意思表示,即必須通過交付行為才成完成其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該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先催告,在催告沒有效果時,才能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你已經多次催促,對方一直未承付。你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你不知道對方的地址,你可以按照對方簽訂合同時確認的地址作為送達地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送達,並儲存好掛號回執。

因此,房屋承租人要注意以下幾點風險:

1、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

2、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的,於返還租賃物時應當恢復原狀;如果承租人的行為是經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不恢復原狀,並可以在現有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及時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否則,承租人不僅應當支付逾期返還租賃物的租金,償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還應承擔租賃物逾期返還期間意外滅失的風險。

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支付期限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根本性的條款,合同相對方未能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項、第七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你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關於對方遺留在房屋內的個人物品,你可通過公證或由房屋所在地的居委會見證封存,限定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前來領取,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你可以依法處分該物品,並以物品折價或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另外,關於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糾紛,法律規定權利人應在一年內提起訴訟。

租客的不辭而別是沒有告訴房東要走的,所以在這段期限之內房東所遭受到的損失應該是由租客來進行承擔的。並且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聘期限滿了之後房東需要及時的返還出租人的私人物品,並且租客需要及時的返還房東的房子和房子內租聘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