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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疫情期房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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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疫情期房租怎麼辦?

一、承租人在疫情期房租怎麼辦?

可以協商免除租金,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屬於法定的免責事由,不歸責於當事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是直接免責,並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解決不可抗力帶來的不利影響。

本次疫情爆發本身難以為當事人合理預見及避免,但並非針對所有案件都可以構成不可抗力,在當事人雙方因難以克服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時,應當認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件。針對承租人能否主張租金減免,應當在具體個案中分析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繼續支付租金是否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等多角度綜合判斷。

二、具體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是基於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對價在於享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等權益。疫情發生後,對於短期的遲延復工、延長春節假期,也不會造成大部分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情況,在個案上無法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因此,作為個人承租人用於日常居住的房屋,法律上講不能因此強制要求房東減免房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承租人因疫情導致無法支付房租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特別是中小企業由於本身的經營就受到巨大的威脅,受疫情影響,可以對自己的發展造成致命的打擊,國家為了扶持相關產業,也倡議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