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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不返還房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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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不返還房屋怎麼辦?

一、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不返還房屋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因此合同到期後,承租人是需要返還租賃物的。

不返還的話,可以先發給承租人書面通知,要求其限時交還房屋,如果對方拒不接受,可以要求街道辦事處和物業一起送達或者公證送達,如果承租人仍然不願意搬出則可提出侵權之訴,要求其返還房屋。

1、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鳩佔鵲巢,拒不返還房屋是一種侵權行為。

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租賃的,合同因履行期滿而終止,律師認為此時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就不是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是一種無權佔有行為,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是一種侵犯,所以是一種侵權行為。

2、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又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導致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律師舉例說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約定一個日期交房,因原承租人拒不騰房導致不能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房東對購房人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應當由原承租人承擔。

3、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還需支付。

原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的,如果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擔原租金 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對新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其中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如果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4、以侵權之訴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律師認為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同時租金不能免除,並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等。

5、如所租房屋有質量瑕疵,不應當以拒不騰房方式維護權利,而是應當另行解決。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因種種原因拒不返還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因為所租賃的房屋確有瑕疵並且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有關證據並計算正確的損失金額向出租人索賠,律師認為不應採取“一報還一報”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而絕不能拒不騰房。

綜上所述,房東既然選擇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肯定會有相關的協議作為保障的,而租賃合同的時間到期之後從原則上來說承租人是必須將房屋原封不動地還給房東,如果拒絕歸還就是承租人的法律過錯而可以直接以侵權的理由起訴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