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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不成立出租人要退還租金嗎?

房屋租賃 閱讀(9.44K)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不成立出租人要退還租金嗎?

不定期租賃合同不成立出租人要退還租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的,租賃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租人收取了租金的,要退還租金,如果是中介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利益的,由房屋中介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租賃合同無效有哪些法律後果?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本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定期租賃合同不成立那麼所約定的條款就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中間產生了任何的利益都需要進行退還,包括出租人所收取到的租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遇到糾紛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