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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次承租人的權利如何保障?

房屋租賃 閱讀(1.04W)

承租人和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次承租人的權利如何保障?

承租人和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次承租人的權利將如何保障

承租人和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次承租人的權利將通過和承租人之間進行友好的協商,或者是法院訴訟的方式來保障。

1、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因此,對於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並且在合同中寫明,可以參考下列方式:

(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當代社會,如果說經過房東的同意之後,那麼房屋是可以進行二次轉租的,這也就存在了法律當中所出現的次承租人,當然次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受到保護,一旦受到相關的權利損失的時候,應當積極的行使法律的武器,比如說訴訟途徑解決等。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