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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見了怎麼辦?

合同糾紛 閱讀(3.23W)

法律諮詢:

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見了怎麼辦?

去年9月,她將一套閒置房子對外出租了,租期一年,如今租期已經超過了近兩個月,可打租客的電話,不是關機就是沒人接,這個租客一直不見蹤影,導致自己進退兩難。面對這種情況,她又不敢擅自將租客留在房裡的物品搬走,怕到時候屋內的東西丟了說不清楚。自己到底該怎麼辦呢?

專家回覆:

按照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若繼續使用房屋,在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則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到期後既不繳納租金又不騰空房屋,承租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賃費用,並解除其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出租人也可在起訴前,通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要求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以及告知未履行義務將產生的法律後果。

相關法律知識:

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租賃合同除了到期自動解除外,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