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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賃物要怎麼辦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9.07K)

1、出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2、第三人通過抵押權善意取得融資租賃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張抵押無效,要求去取回租賃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賃物要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