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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前怎麼區分認購金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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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很多人都不能正確區分認購金和定金。很多購房者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不能正確認識認購金和定金之間的法律效力。那麼,購房前怎麼區分認購金和定金?怎麼才能避免認購金和定金的糾紛?

購房前怎麼區分認購金和定金

通常,當購房者選中了想要的房子,發展商一般先要和欲購者籤一份《認購書》,約定所購房子的房號、總價、單價、付款方式等內容,並約定在認購書簽訂後幾天內到發展商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在簽訂認購書的同時,購房者還要交一筆錢,有的稱為“定金”,有的稱為“認購金”,還有的叫“誠意金”等等。這筆錢到底屬於什麼性質?購房者簽了認購書又不想買了,這筆錢到底該不該退?

首先,“認購金”與“定金”是需要澄清的兩個概念。從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盡相同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簽訂認購書和交納認購金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後改變主意決定不買,發展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發展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去與發展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個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不能達到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

其次,認購書中標明的是“訂金”時,購房者可要回;如標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認購書中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進一步協商,從理論上講,要回定金就比較困難了。在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後悔的情況相當普遍,而由此引發的糾紛更是難於解決。所以,對於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喪失認購金或定金,千萬不要急於在簽訂認購書時馬上交錢,而是要考慮清楚後再說。一旦決定交錢認購,不妨在認購書中書面約定,如果購房者決定放棄認購的房屋,發展商應當將定金或認購金退不。購房前交定金要三思 購房前交定金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