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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撥和出讓房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3.18W)

一、土地劃撥和出讓房產證的區別

土地劃撥和出讓房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於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範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二、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購房影響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三、土地性質是劃撥和出讓在土地證上有區別嗎?

1、土地使用權劃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有具體使用期限。使用的許可權不一樣,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的擁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除法律。

3、出讓土地在出讓期內可以轉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土地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劃撥可能出點使用費用(非出讓金),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抵押等。

4、劃撥土地不能轉讓,抵押一含義,劃撥則無時間限制。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屆滿返回國家,出租,就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增加交易的成本。在購買房子時需要看清楚土地的性質,不同的土地性質需要的費用不同,這點還是很值得關注的。